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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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浔阳,即浔城、浔阳城,今江西省九江市的古称,因古时流经此处的长江一段被称为浔阳江,而县治在长江之北,即浔水之阳而得名。后长江改道,县治变为江南,原九江郡分为江南江北两地,南面即今江西境内的九江市所属地区,北面包括今天的湖北省黄梅县小池至孔垅一带,使浔阳之名仍得以延续。而今,浔阳作为九江的古称,在九江人民心中依旧拥有着极其强烈的历史文化归属感。九江,这座美丽厚重的千年古城正在新一轮的发展浪潮中散发着勃勃生机。九江,简称 “浔”,别名浔城,古称浔阳、柴桑、江州,为江西省地级市,建城始于公元前221年,是一座有着2200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。九江位于江西省最北部,长江中下游南岸,鄱阳湖北畔,赣、鄂、皖、湘四省交界处,地处长江、鄱阳湖、京九铁路三大经济带交叉点,是东部沿海开发向中西部推进的过渡地带,号称“三江之口、七省通衢”与“天下眉目之地”,有“江西北大门”之称。